(原标题:禄劝金宸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2000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禄劝金宸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因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等案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其他违法行为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警告并罚款2000元。
据公告内容,禄劝金宸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在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被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在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被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合以上违规行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禄劝金宸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构成了相关违规行为。最终罚款总金额为2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禄劝金宸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Q4J0L7T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禄卫公罚〔2024〕29号违法事实禄劝金宸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等案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其他违法行为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机关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处罚内容禄劝金宸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3项情节轻微“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1项情节轻微“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2人及以下的,裁量幅度: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4项情节较轻“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裁量幅度: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2、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6月18日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3、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6月18日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并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2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擒牛宝